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
(银房发[2000]123号)
《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通告。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二○○○年八月三十日
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按照《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保障对象,即凡居住在银川市辖区关持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主要有: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二)领取失业救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的。
银川市2000年城市居民最低工生活保障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30元。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廉租住房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直管公房。
(三)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