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批。

  十、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审核。

  十一、省外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审批。

  十二、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十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十四、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

  十五、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核。

  十六、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十七、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

  十八、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十九、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审批。

  二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二十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审核。

  二十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二十三、跨省级行政区域引种主要林木良种审批。

  二十四、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收购审批。

  二十五、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