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并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设1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审核、重要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安全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信访科。
(二)综合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经济运行及有关改革研究,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核查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综合业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协调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