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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第十二条 以下事由为医方举证不具有医疗过失情形的抗辩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说明]
  医疗活动是一种高度风险的活动,更多需依赖于医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索和诊疗,加之诊疗对象和病症千差万别,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仍然还是无法完全治愈的,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无法预见,也是防不胜防的。有些情况下,医方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进行医疗活动也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样的情形应当排除在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之外,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事由如下:(一)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如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是患者仍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手术中或手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对于危重病症和疑难病症的病员,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方案去救治病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抗力造成的死亡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其次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病人对医疗行为不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不反映真实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私自外出,手术后过早进餐等,由于患者的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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