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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沪高法民一[2005]17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节 总述

  第一条 本章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说明]
  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患纠纷指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医患纠纷、医疗纠纷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其执业地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的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如医生晚上下班在医院不慎撞到患者,导致该患者骨折,既不属于医疗纠纷,也不属于医患纠纷,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与患者发生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及医患纠纷。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亦称非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即医疗行为本身没有争议,但发生与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主要有医疗欠费纠纷、医方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的医患纠纷、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医患纠纷(例如某医院使用了具有合格证书且使用前经过检测正常的不合格心脏起博器致人损害就不是医疗纠纷)等,它们的案由分别属于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目前,医疗纠纷实体法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章、《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

  第二条 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医疗纠纷主要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它可能发生于就医、医疗、护理、保健、医院管理等各个环节,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医疗纠纷可能是医方之过,也可能是非医方之过。据此,根据医方是否尽专家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也称医疗事故以外的过失)纠纷,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严格意义上讲,这应称作医疗过错,包括医疗过失和故意,由于故意致人伤害或死亡,属刑法调整范围,其民事赔偿依据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处理,不适用本指南;非医疗过失纠纷,主要有医疗意外、不可避免的医疗并发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医方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如因此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过失所致,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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