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7年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和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7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音[2006]1247号)文件,我局将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的范围及条件
(一)审核登记范围:
2006年底以前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军队系统的出版单位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审核登记条件:
1、符合《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
七条及第
四十三条规定;
2、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3、具备开展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二、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本单位2005、2006年度音像出版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请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文件规定的要求撰写;
(三)《2005年、2006年出版音像制品汇总表》;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在工商注册的单位可不提供);
(六)2005、2006年出版的全部样品(已缴送我局除外),每种样盘1份;
(七)出版单位如有变更情况,需按《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变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