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业鉴定工作意见(试行)

  1.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2.依法主动回避;
  3.保守案件秘密,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依法按时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5.鉴定期间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在案件审理中,是否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确定。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鉴定要求,对于不属于鉴定解决的事项或者不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协商选择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市中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四川省版权保护协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等单位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必须根据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详实、合法客观的鉴定资料。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应当对鉴定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判断,并就鉴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目的、内容和要求等以委托鉴定书(函)的形式作出明确交待,同时送交鉴定的材料清单。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人民法院认证后采用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作为鉴定依据。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间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对所提交鉴定的专业技术问题、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三名以上 (含本数)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鉴定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的身份。不能把个别专家对鉴定项目的评价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