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业鉴定工作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工作,公正裁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业鉴定是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对案件所争议的专业问题依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并由规定的组织进行科学鉴定和判定,作出相应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 专业鉴定只能鉴定涉及案件事实的专业问题,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不能作为专业鉴定的内容或者要求鉴定人做出结论。
第四条 专业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独立合法的原则,恪守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专业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公正裁决提供客观的证据。
第五条 鉴定人应具有某类学科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专业发展状况,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六条 鉴定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下列鉴定人在所涉及的鉴定案件中不得参与该案件的鉴定:
1.被鉴定专业的所有人、转让人、使用人、专利代理人;
2.完成该项专业的人员;
3.当事人单位的人员;
4.本案陪审员。
第七条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3.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4.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第八条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