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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粤价〔2009〕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对现行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调查年度起,请按修订后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填报。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科学设置调查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调查质量。

  附件:
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

  一、农产品专项调查
  (一)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农户种植意向、农户存售粮情况和农户购买农资情况。调查频率为每年一次。
  (二)调查内容。农户种植意向是指农户上年实际种植和本年预计种植的各种主要农作物面积的变化情况。农户存售粮情况是指农户在一个粮食年度内(上年4月1日-本年3月31日)的粮食产量,自食自用粮食数量,出售粮食数量、渠道和收入,以及当前存量数量和预计可出售余粮数量变化情况。农户购买农资情况是指农户上年实际购买和本年预计购买以及1-4月份已经购买的化肥、农药、农膜、种籽、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数量和支出金额的变化情况。
  (三)调查样本。专项调查县从农本常规调查县中选取,每个专项调查的调查县数量不得少于种植业常规调查县总数的四分之三。每县的专项调查户数量分两种情况确定:全县的常规调查户数量超过20户的,专项调查户数量按不少于20户确定;全县的常规调查户数量少于20户的,专项调查户为全部常规调查户。调查户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当地的品种结构、一般户和规模户的构成等农业生产情况。调查样本要保持基本稳定,县级、省级每年的轮换率最高不超过样本总量的10%。
  (四)汇总方法。县级、省级汇总专项调查数据时,均以调查户数为权数加权平均。规模户与一般户要分别填报汇总。
  (五)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的撰写要言简意赅,结构完整:既要把情况叙述清楚,对调查结果有总的概括,又要有具体说明;既要深入分析原因,又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住关键,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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