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
(益政发[2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将过去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因行政体制的变化,原益阳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政策措施自动失效。
二、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20日止发布的政策措施中的39件,因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相冲突,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予以废止。
三、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20日止发布的政策措施中的2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
附件:益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第一批)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
(第一批)
一、废止的政策措施(共计39件)
1、《关于发布<益阳市行政事业专项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4]7号)
2、《关于印发<益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4]11号)
3、《关于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益政发[1995]4号)
4、《关于加速发展畜牧水产业的决定》(益政发[1995]7号)
5、《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益政发[1995]12号)
6、《批转保险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等单位<关于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法定保险意见>的通知》(益政发[1995]15号)
7、《关于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益政发[1995]25号)
8、《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征收城市入户人员负荷增容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