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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分享范围
  1、中央独享: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草药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独享收入。
  2、中央和省分享: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名单附后)、省电力公司、高速公路、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郴州卷烟厂、零陵卷烟厂、华菱管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省信手续投资公司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分享收入。
  3、中央、省和市分享: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税收入征管的通知》(益政发[2001]1号),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和市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中央、省下放的除工业生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省、市级分享收入。
  4、中央、省和区县(市)分享:区县(市)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区县(市)与中央、省级分享收入;中央、省下放工业生产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作为所在区县(市)与中央、省级分享收入。

  (二)分享比例
  中央、省、市(或区县市)按比例分享所得税收入,2002年的分享比例为50%、15%和35%;2003年的分享比例为60%、12%、28%;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调整后的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再定。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所得税实际收入数为基数,按照本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区县(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区县(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返还区县(市);区县(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大于区县(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区县(市)作为基数上解市。具体基数计算办法及中央、省下放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和省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用于财政困难的市州实行转移支付;市财政比照省里的办法对区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利息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因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造成的所得税短收部分,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分别承担。改革方案实施前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捐款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违背,一经发现,在财政决算时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市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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