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益政发[200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秘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6号)精神,市要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益阳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益阳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秘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以下简称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市(或区县市)按比例分享。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经验,要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所得税区县(市)留成部分,市级不参与分享。区县(市)与乡镇的分享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2、维护区县(市)既得利益,对区县(市)净划中央和省的所得税收入如数返还区县(市)。省按比例分享多集中的区县(市)收入,将通过转移支付方法返还给区县(市)。
3、全市统一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
4、按照简单、规范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市保留少量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
二、主要内容
除少数行业和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或区县市)按比例分享。市保证各区县(市)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