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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200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7]28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十五”期间文物保护工作任务

  “十五”期间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抓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作;进一步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建成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市)文物库房;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及重点文物维修的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要确保文物管理部门和博物馆人员经费,以及必要的公用经费;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在维护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募集和引进文物保护经费,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三、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和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生产、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工程,必须事先征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凡涉及文物保护范围的生产、建设工程,必须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经文物部门会同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经费,完成文物调查勘探任务后,方可动土进行生产建设。文物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方便基层,把依法加强文物保护与加快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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