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2年3月至4月):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省政府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省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清理依据市委、市政府及本单位文件所设定的审批项目。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制定的表格,一项一表予以登记,并在集体研究基础上,提出保留、下放、取消的具体意见,在4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第二阶段(2002年5月至6月):由市审改办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单位)协商后,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阶段(2002年7月):由市审改办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处理意见,编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2002年8月):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这些制度和措施,要予以公布,并报市审改办备案。
第五阶段(2002年9月):由市审改办组织检查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处理决定、规范或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改革的实际效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召开总结会议,通报情况。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但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以及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工作,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结束。各区县(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的研究、审核、确定等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负责。市审改办要加强指导。各区县(市)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必须报市审改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