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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益政发[20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发〔2001〕33号和湘政发〔20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社会、市场和企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的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的行政规章虽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以一般文件的形式设定的行政审批,市委、市政府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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