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199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7]43号),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各级各单位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落实。为平稳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的缴费比例,1998年为缴费基数的22.5%,1999年为21%,到2000年底以前,降为20%。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1998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其过渡性调节金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并从2003年起,按每年10元的幅度,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三、为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收支平衡,各区、县(市)可对受益较大的企业的受益额作适当调整,调整后所减少的受益额由企业在税前列支。市本级企业受益额的调整,由市劳动局测算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