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收取标准为:应安排残疾人数减去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的差,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彖管理。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其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收取。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银行部门采取同城结算、委托收缴方法,在单位专用帐户中划转;属于工商企业缴纳的,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工商部门收取后统一划转;属于其他单位缴纳的,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直接收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所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所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残疾人上岗前,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10日内报同级劳动部门监证,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在职残疾职工或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不得随意解聘。
七、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应持益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按规定接受就业培训(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的除外),提高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