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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益政发[199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2月22日

  关于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保障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协调,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财政、税务、工商、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三、严格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城镇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安排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安排1人按2人计算;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一年内上岗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上岗月数折算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近安置上岗和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各单位可以优先安排本单位员工的直系待业残疾人亲属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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