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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现行体制,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市)分别成立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市水利部门。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专户下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账户,统一收缴和核算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划转:
  1、交通及公安交警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收入,按比例应上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由市财政局负责提取,每月末划转至财政专户中的“水利建设基金”账户。
  2、城市维护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
  3、防洪保安资金按原规定执行。
  区县(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拨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九条 各区县(市)财政、水利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3日内向市财政、市水利部门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表》。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洞庭湖治理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二)重点水土流失的防治和大中型病险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的除险保安;
  (三)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与开发;
  (四)重点城市(镇)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护;
  (六)其它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水利项目。
  第十一条 市本级基金的安排使用,每年由市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级办公室年终须按财政预算级次,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上级财政、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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