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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益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分别由各县(市)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由建设部门专项用于城区的防洪建设及水利设施维护。
  2、从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中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及市人民政府益政发[1995]26号文件规定应归市所有的部分。
  (二)区县(市)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1、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镇)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
  2、从区县(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中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及市人民政府益政发[1995]26号文件规定应归区县(市)所有的部分。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后,其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及市人民政府益政发[1995]26号文件规定执行。堤防维护费、排灌费、灌溉费等继续按原标准征收。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实行预算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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