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8]7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9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必要投入,根据《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对城市环境卫生产生直接污染或使用环境卫生专用设施,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须交纳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清扫保洁费,垃圾、粪便及渣物清扫与疏通管道费,垃圾处理费,综合卫生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统一收取,市直环卫所和资阳、赫山两区环卫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五条 收取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出示收费员证件、收钱不开票或少开票、开废票。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弥补环卫经费的不足,奖励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市环卫处应每年从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中提取2%,作为环卫工作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