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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

  (一)考核单位分类:

  第一类:事关区域性、全局性或监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伤亡人数占全市比重大的区域或部门;

  第二类:监管范围内不易发生伤亡事故的区域或部门;

  第三类:一般监管部门;

  第四类:负有协调配合任务,抢险救援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其他单位。

  根据上述原则,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具体分类。

  (二)考核办法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平时检查、半年小结和年终评价的量化考核。

  1、平时检查:年初,市政府与第一、二、三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第四类单位安全责任。市安委办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半年小结:由市安委办组织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单位进行工作督导。被督导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小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情况和各单位自查情况,对照各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通报。

  3、年终评价:由市安委办组织考核,对本年度各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评价。各责任单位要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上半年小结和全年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提交市安委会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评比

  考核实行百分制,控制指标为60分,工作目标为40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完成单位和未完成单位。突破杜绝项目或考核得分在完成单位分数线以下的为未完成单位。第四类单位评比与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单位评比一并进行,经市安委办综合评定后,报市安委会审定。

  三、奖励制度

  市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2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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