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对各县(市、区)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由2项9个指标构成,控制指标考核以绝对控制指标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②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其中: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③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其中: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④火灾死亡人数;
⑤造成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起数。
(2)相对控制指标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原则,各级政府要抓好本级所属企业安全监管,除明确由市级以上监管部门施行监管职责的范围外,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对注册企业(包括非国有控股改制等企业)负相应监管责任。同时,对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2)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必要时建议党委组织召开常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措施,形成会议纪要,严格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3)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严格考核奖惩。
(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网络系统”项目安排,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要求配齐配好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证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独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编制、经费、人员和装备到位。县级安全生产专职执法队伍和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接受县级安监机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社区)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积极组织参与执法培训活动,提高安监人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