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8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工作。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参加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所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各缴纳50元。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底缴纳,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新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在参保时一次性全额缴纳。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资产时要留足在职职工一年和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内所需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调离本市,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