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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规划新城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上建设农民住宅规划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规划新城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上建设农民住宅规划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市规发〔2006〕1177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为保证我市新城规划的实施,支持新农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在规划新城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上建设农民住宅规划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新城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住宅项目原则上应结合土地一级开发统一考虑,但对于区、县政府有特殊安排的项目,我委在为其核发规划意见书时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新城范围内规划城镇用地”指新城区域内的全部城镇建设用地;“农民住宅”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当地居住环境而集中建设的村民自住房项目,不包括农民单独申报的宅基地项目。
  二、申报材料
  除我委规划审批流程中规定的各环节申报材料外,建设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内的现状情况说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村人口数量证明文件。
  (三)该村新城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的规划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和土地腾退一一对应的时间和进度安排表。
  (四)区、县政府同意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
  (五)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规划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
  三、职责分工
  按行政区划或特定区域由规划分局收件办理,分局应当会同用地处和总体处共同进行研究,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经办人员要将研究过程填写在办理经过中,并在审批档案中附相关文字材料。
  四、审查标准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应当符合新城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建筑面积参照绿隔地区的相关标准执行,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需要安置的农民总人数。
  (四)应当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要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来核算。
  (五)应当符合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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