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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改造锅炉房设计中对供热系统采取节能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新建改造锅炉房设计中对供热系统采取节能措施的通知
(市规发〔2006〕1149号)


各锅炉房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及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北京地区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供热质量,降低供热能耗,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地区现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锅炉房时,应采取节能措施,并与供热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
  根据锅炉及系统的情况,供热系统节能设计应采用锅炉房及换热站的气候补偿技术、燃气锅炉房烟气冷凝热能回收技术、锅炉集中控制技术、供热系统水力平衡技术、公共建筑分时分区控制供热技术;同时对供热系统加装计量装置即在锅炉房出口以及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设置总输出热计量表、楼栋供热管道入口设置楼栋热计量表。
  请各锅炉房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及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将供热节能措施纳入供热系统设计和质量监督范围,凡是在设计中未采用节能措施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不按设计要求私自取消节能措施的,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得对锅炉房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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