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市规发[2005]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01-62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应符合本标准。其中,第3.1.5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4.1.1条、第4.1.3条的第1款、第4.3.3条的第1款、第4.3.6条的第2款、第4.4.3条的第1、2款、第4.5.1条、第4.5.2条的第1款、第4.5.3条的第1款、第4.5.5条、第4.5.6条、第4.5.12条、第4.6.7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