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规发〔2005〕2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质量,我市将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市政项目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北京市具有市政项目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详见《关于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市规发[2005]116号)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134号的要求,对符合送审要求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机构出具的书面修改意见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周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四、按规定应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