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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规发〔2005〕335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执业注册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在勘察设计执业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有关要求,维护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诚信。
  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按《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注册材料,在我委申报大厅办理注册手续。
  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时方可注册。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应参加符合建设部有关培训管理要求的代培机构的培训。我委将制定《北京市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规范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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