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场内装修原则不吊顶。
第二十六条 统一市区农贸市场标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进场经营者必须亮证亮照经营。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宣传橱窗、中心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内应设置市场招牌、分区布局导购图、分区布局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摊位(店)号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条件的布场可设立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应统一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三十一条 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要实行产品准入制度,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健全产品索证查询系统,并将检测结果在公式栏(牌)上公示。食品安全监测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室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如果与住宅连建,应与居民活动场所和小区主出入口有适当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西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市区便民菜店的设施建设及改造。
第二条 便民菜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便民菜店应选择在居民集中区,方圆500米范围内无专业市场,新建小区暂时无专业农贸市场的区域内。周围交通便捷,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 便民菜店的店招按统一要求试样制作。在店内醒目位置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