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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农贸市场,国土部门应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面积、建设标准、建成时限等条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整体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建成后应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对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新征土地范围内配套的单独农贸市场,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
  (四)新建房地产项目中,配套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一并出让给开发企业。单位利用存量划拨土地进行投资或合作投资,在不改变权属关系情况下,可由国土使用者补办土地出让(协议出让、租赁或入股)手续,并相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作为农贸市场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土地的,按照农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土地的出让收入,可由政府优先安排用于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
  (五)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视同公建配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应酌情给予减免。
  (六)在农贸市场建设的三年时间内,凡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建设方案一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开工建设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
  (七)新建农贸市场自开业起,三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对于搬迁的市场,工商部门免收三年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同时政府减免城市配套费以及其它有关政府收费。
  (八)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九)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和发展集农副产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于一体的与零售终端相配套的统一配送系统;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保证农副产品质量,减少流通费用,降低售前损耗,降低经营成本。
  七、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骆玉林 副省长、市长
  副组长:
  姚 琳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广洲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 平 副市长
  成员:
  冯 义 市政府秘书长
  朱新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国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和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永法 市财政局局长
  魏志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青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惜玉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李晓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惠芳 市农牧局局长
  马雪芹 市商务局局长
  苏磊红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沈 森 市卫生局局长
  陈发青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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