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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底。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重点建设区域、标准和原则
  (一)重点建设区域:四区农贸市场。
  (二)建设标准:《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见附件。批发市场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三)建设原则:
  一是按照每平方米服务15人的标准进行建设。海湖新区和开发区农贸市场建设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建设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辐射半径1000米,辐射区内所有“马路市场”和早、夜市一律取缔。
  二是对一些现有农贸市场供应能力不足,暂时又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便民菜店,方便群众生活。
  四、运行模式
  (一)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区(县)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建西宁商贸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融资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供应的主渠道作用。
  五、工作措施
  (一)农贸市场建设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区、县及管委会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农贸市场建设每年在小城建项目中安排一批,城市旧城改造中新建一批,房地产开发中带建一批,市场改造提升中调整一批,市场辐射不到的小区建设一批便民菜店。
  (三)加大对农贸市场外部环境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早、夜市及市场周边乱摆卖现象,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市场在公平竞争的良性环境中健康发展。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五)积极开展创市场品牌活动,强化市场业主创品牌意识。
  六、政策保障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补贴或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农贸市场建设。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按照《专项规划》,市商务局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点和建设用地,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不得改作他用。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项目时,必须按《专项规划》要求强制设置农贸市场。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对2008年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若《专项规划》设置有农贸市场布局的,必须设置农贸市场(可在其已批准建设的商业用房内确定位置和建筑面积),否则项目不予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重新调整审定,按照规划要求,增加农贸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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