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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
(市规发[2004]1268号)


各有关单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应用广泛、技术成熟且经济合理的室内灭火设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具体规定。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北京市决定下列建筑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0㎡的商店、超市及其库房;
  2、 单体建筑物面积大于2000 ㎡的旅馆、招待所、旅游度假中心;
  3、 单体建筑物面积大于1000 ㎡的餐馆、茶馆;
  4、 建筑面积大于500㎡,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
  5、 独立建造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定义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凡建筑面积大于500 ㎡时,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编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J01-617-2004),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审定,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是对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补充。工程建设首先要执行国家标准,当国家标准尚未规定,但符合北京市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场所,应执行本规程。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上述1-5项范围内的已建建筑物凡未达到本通告要求的,应由所属单位加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在12个月内通过验收。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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