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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
建设和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被列入改造计划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改造责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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