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规发〔2004〕692号)
委机关各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各规划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勘察设计管理处:
《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4年4月1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6日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其中涉及有关我委工作职责的条款为第
四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四条和第
二十七条。为做好相关工作,机关各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各规划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勘察设计管理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该
《条例》,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
根据相关条款,设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要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将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纳入设计范畴,在设计说明中将无障碍设施设计情况作为专节专门说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将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勘察设计管理处要加强对设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设计规范》的监管。委机关各有关处室、执法大队、各规划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申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中是否有无障碍设施设计情况说明作为是否受理立案的条件之一。对缺少无障碍设施设计情况说明的,须由申报单位告知设计单位补充说明后,我委再予以立案;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各规划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规划执法大队在规划审批、规划验收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执行,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