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市规发〔2004〕5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实施建筑节能第二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联合组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的专家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01-602-2004,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的设计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从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应符合本标准。其中,3.0.1、5.2.1、5.4.2、6.0.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997年发布的《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编号DBJ 01-602-9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