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超支自理。
参保人员患有经医疗专家鉴定确认的特殊病种,符合住院条件,但在门诊治疗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视情况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每次住院都设起付线。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三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一级(包括一级)以下医院为300元。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不分医院级别,每次住院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列支封顶线以下,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年度内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部分,负担20%;3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负担15%;超过10000元至统筹基金列支封顶线(2000年定为16000元,以后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部分,负担6%。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65%,统筹基金列支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病医疗互助费等办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斗殴、自残、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出国考察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统筹基金中支付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先按一定比例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特殊检查人数不能超过门诊总人次的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转院医疗。确需转院医疗的,必须经现就诊就医医院主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医疗的住院费用,按已确定病种所需费用的120%包干给参保个人使用,超过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未列入病种费用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限额报销。年度内转院医疗人数必须控制在住院总人数的1%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到城镇定点医院就诊,也可在当地定点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垫付,再由参保单位按季度凭有效票据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急病在外地就诊,应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单位凭有效票据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医院住院费用收费标准予以报销,超支部分,由参保单位和其本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