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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由原市行政医保中心管理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及益阳中心城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职工,朝阳开发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四)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五)职工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工资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用人单位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由用人单位公开,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如有变化,应及时处理更改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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