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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1月29日

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强制推行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
  (三)属地管理原则;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原则;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均属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
  市属农(渔)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块包干,独立核算。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两级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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