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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4]2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市城镇的所有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将足额缴纳“两金”列入承包合同,并作为考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企业完不成任务的,经营者不得享受承包奖金及奖励工资。
  二、企业应缴纳的“两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各家专业银行要将“两金”比照职工工资作为优先顺序予以划拨和扣缴。如企业帐户无款或帐户金额不足一次扣完的,应予分次扣付或延长承付期限。对于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的结算凭证,各家银行不得任意压票、退票或拒付,不得受理企业对“两金”的反托收凭证。
  三、各级劳动、审计、财政、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及什业职代会在“两金”征缴上要积极配合,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未按规定缴纳“两金”的单位,不计算其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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