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中增加部分内容的通知
(市规发[2003]1613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审批数据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新征(占)土地情况的数据统计,经研究并报委领导同意,对现行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要求”调整增加部分内容,现将增加的具体内容通知说明如下:
一、在“可兼容使用性质”后增加“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
二、保留原“拟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另需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的相关内容,并将此类统称为“按规划用地性质”。
三、增加“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相关内容,即增加“新征(占)集体土地面积约 平方米” 和 “新征(占)国有土地面积约 平方米”(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后的规划意见书与原规划意见书内容基本一致。“按规划用地性质”字样只在计算机办公系统中显示,输出时不打印;“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相关内容,只作为数据统计使用,输出时也不打印;调整后的规划意见书只增加“总用地面积”一项内容(打印输出样式详见附件2)。
如果不填写“按规划用地性质”和“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相关数据,规划意见书(稿)将不能打印。
为了方便经办人使用,保证数据尽可能的准确,调整后的规划意见书,经办人在填写b1和b2后,自动计算B值, 填写c1、c2和c3后,自动计算C值, B值和C值生成后,自动计算出A值。经办人只需核实数据,不必再逐一录入(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