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5]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益阳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9月15日
益阳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益政发[199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区(含资阳、赫山两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地驻益单位和应办暂住证的外地留益人员。
第三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适时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负责基金的征收和专户储存管理;负责基金使用与单位基金征收额减免的审核、监督、呈报;负责对征收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参与票据的印制、管理、发放。
第四条 宾馆、旅社、饭店、招待所的调节基金实行价外征收(与城建附加费一并征收),一律按实际床位收费与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个体客栈及旅社的月征收额按其床位数、收费标准、住房率核定。
第五条 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娱乐城、美容按摩厅、桑拿浴室、电游室(中心)、游艺室、茶座和具有空调和包厢的餐饮业等,依据确定的营业收入征收3%的调节基金(与城建附加费一并征收)。
第六条 在征收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中,具体征收内容及办法:
⑴自来水在生产环节征收,按销量每吨价内征收2分,按月征缴。水费欠收部分按比例缓征。
⑵水泥在生产环节征收,按销量价内每吨收1.50元。
⑶啤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按销量价内每吨征收3分。
⑷汽油、柴油在批发环节征收,按销量价内每吨征收1.50元。
⑸液化气在批发环节按销量每瓶征收0.5元;在零售环节按销售量每瓶征收1.00元(在城区批发的免征)。
⑹药品(指除医院、卫生院外的各类零售单位和营业性诊所出售的中西成药、中草药)按销售收入的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