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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中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业务分工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中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业务分工的意见(试行)
(市规发[2003]1475号)


市规划委各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现对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之间的业务分工做出如下规定:
  一、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工程竣工档案范围划分。
  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参照《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审批范围执行,属于市规划委审批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属于各分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接收。但是属于下列范围的工程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
  (一)城八区范围内:
  1.建筑规模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居住工程。
  2.新建及改扩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3.所有市政公用工程及管线工程。
  (二)远郊区县范围内:
  1.国家、本市重点、重大工程。
  2.涉及全市性的各专业管网工程。
  二、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档案登记手续的划分。
  (一)各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建档案馆或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档案登记手续;各分局要将工程竣工档案登记号注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按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二)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城建档案机构按照接收工程竣工档案范围的划分权限,分级办理工程竣工档案登记手续。
  三、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职责划分。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分局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范围划分按照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范围的权限进行划分。
  四、各分局承担上述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与市城建档案馆协商,暂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承担部分工作。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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