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职工仍按益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以购房时的公有住房出售或本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达到控制面积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控制面积的,仍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控制面积与实有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八条 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应以职工届时享受的住房建筑控制面积为计算基础。
职工住房建筑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干部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住房建筑控制面积,按湘房改字[1995]第04号和[1996]第35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是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元)与其可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平方米)的乘积。
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额为可享受的控制面积与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
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控制面积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额为可享受的控制面积减去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后的差与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
第十条 职工可享受的工龄补贴额,是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即1994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可享受的住房控制建筑面积(平方米)、发放工龄补贴届时的年工龄折扣额(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乘积。
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其工龄补贴额为该职工的工龄,可享受的控制面积、年工龄折扣额的乘积。
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控制面积的职工,其工龄补贴额为该职工的工龄、可享受的控制面积减去已有住房面积后的差、年工龄折扣额的乘积。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由房改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经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因职级职称变化而变动了控制面积时,从变动后的第1个月起,新旧控制面积之差,比照第九条第款,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