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政发[199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1999年6月1日
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需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敢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湖南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湘房发[1998]0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旨在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分配,住房公积金制度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四条 从1999年1月l曰起,全市城镇增量公有住房,除廉租房外,一律停止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分配,只售不租。
本实施细则所称增量公有住房,是指1999年1月1日后动工新建的公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职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称存量公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动工建设,1999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可视为存量公有住房,也可称为增量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确认。
第二章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或虽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控制面积(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前款所称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府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或部分享受了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等优惠,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或房产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并取得该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