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1995]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历史悠久,古代文化源远流长,地下文物蕴藏丰富,这些文物是中华民族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了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地下文物的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下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审批管理程序。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及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文物埋藏区或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必须事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盖章,不得征地,银行不得贷款。征地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抓紧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或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建设工程动土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建设。未办上述手续擅自动土建设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通知停工;擅自动工造成地下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文物埋藏区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两区范围内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名单;县(市)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