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益政办发[199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9月15日发布施行以来,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进展较顺利。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法[1995]17号和湘政办发[1995]93号文件精神和前段工作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对象和比例
(一)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调整为益阳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地驻益单位和应办暂住证的外地留益人员。
(二)办法第五条所征餐饮业的调节基金价内征收比例由原来的3%调为2%。征收中可按实际营业额的规定比例征收,也可按正常营业额和规定比例换算成固定金额征收。
(三)办法第六条第(3)项啤酒的征收标准由每瓶3分调为每瓶1.5分。
(四)办法第六条第(12)项卷烟材料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调整为按每月每人2.5元的标准征收。
(五)自来水、驾驶员培训班、农机操作员培训班,均实行价外征收。自来水价外每吨征收2分;两种培训班分别按收费标准的5%和3%价外征收。
(六)对中央、省及外地驻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办事处、营业部、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按标准人数(含在职干部、职工、临时工、合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向所在单位征收。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负有其它征收项目的单位,本项目可免征。所征基金可列为工资基金、福利基金,或从营业外收入中支出。
二、扩大征收范围
(一)对承建市区建安工程、装饰工程(公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包工包料的按预算总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包工不包料的按建安总额2.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二)对电力器材(含电力设备及其配件、电线、电缆、计量装置等)按经营额2%的标准征收。
(三)对从非专业石油公司购进汽油、柴油的经营单位,从零售环节按每吨1.5元的标准征收。
(四)凡市管价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高时,按调整后一个年度内增值额的5%在发文前向受益单位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形式和票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