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启用“市规划委地名管理专用章”管理我市地名工作的通知
(市规发[2003]1415号)
市有关单位,市规划委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地名管理工作是我委的工作职责之一(原市地名办已经取消)。按照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委《关于我市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区县规划局已是市规划委的所属分局。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地名审批行为,我委决定启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管理专用章”管理我市地名工作,并统一编制地名审批文件文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委机关地名管理专用章于2003年10月10日起开始启用。各分局地名管理专用章由市规划委统一制作颁发,并于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
二、各分局印章各一枚,用于各类地名审批文件及附图,盖在地名审批文件右下角日期居中位置上和附图用地或建筑压角处。
三、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可参照市规划委《关于规划管理业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各分局印章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地名审批文件文号共5类:
其中,市规划委为:
(一)“[2003]市规地命字 号”,用于地名命名通知书。
(二)“[2003]市规地建字 号”,用于建筑名称核准证。
(三)“[2003]市规地更字 号”,用于地名、建筑名称更名。
(四)“[2003]市规地撤字 号”,用于地名撤销。
(五)“[2003]市规地预字 号”,用于地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各分局为(以东城分局为例):
(一)“[2003]东规地命字 号”,用于地名命名通知书。
(二)“[2003]东规地建字 号”,用于建筑名称核准证。
(三)“[2003]东规地更字 号”,用于地名、建筑名称更名。
(四)“[2003]东规地撤字 号”,用于地名撤销。
(五)“[2003]东规地预字 号”,用于地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附件:市规划委及各分局地名管理专用章印模复印件(分局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东城分局”为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