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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房鉴办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设法解危;对鉴定属“停止使用”的房屋,产权应动员使用人迅速搬迁;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私有房屋的抢险解危,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按房鉴办的处理意见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八条 经房鉴办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如下政策优惠:
  (一)房屋所有人重建资金确有困难时,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或补助资金;
  (二)属危房重建时,产权单位或个人持房鉴办签发的“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优先安排重建计划;申请减免有关税费,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优惠。
  经房鉴办鉴定确属危房需要拆除的房屋,履行拆除手续后,方能冲销固定资产,注销产权。
  第十九条 异产毗连危房的各所有人,应按国家和省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不修或不申请鉴定;
  (二)经房鉴办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弧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拆除房屋承重构件,随意开门打洞,改变使用性质或超载使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使用不当、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房鉴办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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