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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最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鉴办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请房鉴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填写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的房屋交易和产权转移协议;
  (二)房屋的历史或现状资料;
  (三)涉及司法诉讼的应出示仲裁和审判机关的有关文书
  (四)私房主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房鉴办接到申请后.应在10天内答复并确定时间组织进行鉴定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向申请单位(个人)阐明鉴定的有关事项: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情况,收集有关技术资料;
  (三)觋场查勘.掌握房屋结构和构件损坏程度及数据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 对危险居屋分别采用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区体拆除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鉴办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超过时限,对房屋状况必须重新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涉及危险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必要时,仲裁或审判机关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其鉴定费由仲裁或审判机关裁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抢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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